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科安协助客户整理相关所需资料: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合法身份证明;
-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 其他所需资料
科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流程

有效保护方案

专属顾问协助准备所需资料

检查各方面后递交至国知局

科安全程跟进受理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核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