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无效宣告是对抗侵权的有效手段,在侵权、被侵权时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宣告对方的专利无效,避免赔偿/诉讼。
-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无效宣告是专利“战争”中的常见手段,用于无效对方专效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对手亦是如此)
专利无效宣告所需资料
- 委托书
-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 申请主体信息材料
- 权利要求书
- 证明专利权的相关资料
- 专利无效相关证据
- 其他所需资料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 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发明创作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 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 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 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被授予的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的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 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过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无效宣告服务流程
- 业务沟通咨询
专业团队分析案件 - 制定方案
确认委托、签订合同 - 科安与协助客户
准备、收集相关资料 - 内部审核,交于客户审核确定。
- 递交申请
将资料上报递交至国知局 - 形式审查、文件转送
专利权人陈述意见。 - 科安持续跟进
答复国知局审查意见 - 国知局复审委下发决定
业务完成/后续合作